中央财经大学出国留学培训基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继管字〔2017〕02号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与中国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留服”)战略合作协议及中留服《出国留学培训项目规范与指南》相关要求,结合我校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及办学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中央财经大学出国留学培训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基地项目”)是指我校与中留服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分担、服务社会”的原则下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在此框架下所开展的出国留学培训项目。基地项目由中留服与我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各自职责范围内,利用各自优势,在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协议的基础上,经双方对办学基本条件、课程设置、师资、招生、项目开发咨询及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共同为学生顺利出国留学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二条基地项目采取统一归口管理的运作模式。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继管办”)作为基地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对基地项目行使全面监督、管理和校外协调工作。继续教育学院作为战略合作协议履行方,统一负责基地项目协议、立项、招生简章的校内报批。校内教学科研单位作为基地项目申请单位,按继管办管理要求,对所承担基地项目设立项目组,与国外院校开展基地项目合作,负责招生、办学等职责。项目组接受继管办和所在单位的双重管理。
第三条继管办行使对基地项目监督和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中留服的日常联系,接受中留服对我校基地项目的政策指导与监管,及时传达中留服基地项目相关政策规定。
(二)建立健全我校基地项目以及项目组准入、考核与退出等管理制度。
(三)负责对我校基地项目的立项审核及向中留服的报批工作。
(四)审查我校与国外院校开展基地项目合作的协议文本以及招生简章等相关资料,并负责提交中留服审批备案。
(五)负责在中留服网站和学校校园网统一发布、更新中留服审批备案的基地项目招生信息。
(六)负责基地项目学生注册和“留学培训基地学生信息在线注册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七)监管基地项目实施情况,对基地项目的办学质量,制定评估指标和体系,开展评估工作,公布评估结果。
(八)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与基地项目相关的教学设施安排、校园卡办理等工作。
(九)代表学校对基地项目学生统一颁发写实性结业证书或证明。
(十)与基地项目相关的其他监管工作。
第四条基地项目申请单位应充分开展项目调研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申请时,须将《出国留学培训项目合作和协议书》、《立项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提交继管办审核备案。
第五条基地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承担项目办学相关事宜自行与在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上公布的国外同类院校商谈,双方达成的基地项目协议文本须经继管办审查,并由继管办上报中留服审核同意备案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校内合同批办会签手续,会签同意后方可以“中央财经大学”名义签署正式协议。其他形式与国外院校签署的基地项目协议一律无效。
第六条项目组应在专业差异化前提下开展基地项目。有本科专业的项目组只能承接与本科专业相一致专业的基地项目,无本科专业的项目组可承接上述项目组所办专业之外的其他本科专业基地项目。继管办将根据“学科优先,专业差异,互不交叉”的原则进行立项审批和窗口指导。
第七条项目组须按照我校与中留服战略合作协议相关条款规定,与国外院校协商所承担基地项目的开发及课程设计。
(一)本科基地项目学生的入学条件为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学生在我校学习时限应为1-2年;硕士基地项目学生的入学条件应为应往届本科或大专毕业生,学生在我校学习时限应为0.5-1年;博士基地项目学生入学条件应为应往届硕士毕业生,学生在我校学习时限应为0.5-1年。
(二)基地项目课程必须是以语言培训为主、涉及个别基础技能的培训课程,如语言课程、桥梁课程和少量可获国外院校学分豁免的非核心课程,而非引进和直接教授国外院校课程;不得通过由国外院校独立授课、直接引进、特许授权等方式教授国外院校课程;培训课程不得涉及国外院校的专业核心课程;不得通过“学分转移”模式与国外院校进行合作;国外院校经过对国内课程的评估,可豁免学生部分国内课程的学分或免修部分课程,豁免学分比例不得超过总学分的三分之一。
(三)在国内完成出国留学培训课程的基地项目学生,在赴国外院校学习后可以正式注册为国外院校在籍学生;学生在国内培训阶段不具备正式国外院校学籍,但必须通过“留学培训基地学生信息在线注册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注册,以方便符合条件的基地项目学生享有中留服在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留学存档、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回国就业等方面提供的服务。
(四)国外院校为完成学业的基地项目学生颁发正式成绩单的内容,必须和我校与国外院校签署的基地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相一致。
第八条项目组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与中留服签订的合作协议,制定所承担基地项目招生简章等宣传推广材料;要以“中央财经大学出国留学培训基地项目”为宣传口径,客观、真实地进行基地项目描述,并经所在单位初审,继管办复审,统一在招生季开始前提交中留服最终审定且正式回文学校后,在中留服网站和学校校园网进行宣传推介。项目组通过其他渠道对基地项目进行宣传的,宣传口径、内容必须与中留服网站和学校校园网相一致。
第九条项目组应根据基地项目的不同要求聘任合格的教师,可利用中留服为基地项目选聘海归人才任教。继管办按照中留服相关要求,对项目组聘任的基地项目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要求项目组对未达到考评标准的教师进行调整或更换,以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条项目组不得在基地项目的日常教学和管理等环节委托第三方介入(招生和住宿环节除外)。对项目组在招生和住宿环节引入第三方合作的,继管办将严格对第三方进行资质审查,并要求项目组及时提供《招生合作协议》、《房屋租赁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等材料一并报送继管办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组负责落实基地项目学生《入学协议书》的签订,办理学生平安保险,并将《入学协议书》及保险单报送继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组必须按照中留服相关规定及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基地项目收费名目、收费标准和上缴比例。
第十三条项目组必须依据与国外院校所签署的合作协议,为基地项目学生对口提供有偿申请合作国外院校和办理留学签证服务;凡未对口提供并办理合作国外院校出国留学相关服务的,项目组及所在申请单位自行化解学生回国所遇各类政策风险。
第十四条我校除原有与中留服、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开展的出国留学培训项目外,凡已开展的出国留学培训项目一律终止招生停办。本着“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原办学单位要妥善做好原有项目的收尾工作,自行化解原有项目存在的风险隐患。在此基础上,原办学单位方可作为基地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