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
关于管理性和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校发〔2005〕28号 2005 年3月21日)
为了贯彻中央七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治理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95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各项收费行为,严格收费审批手续和收费秩序,在对校内各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学校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保护各单位创收积极性,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针对校内存在的管理性、服务性收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作为《中央财经大学有关办学收入和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校发〔2004〕221号)的补充规定。
一、校内管理性、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一)校内管理性、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每年度申报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财务处会同纪委审计监察处进行初审,报经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下达收费许可证明。
(二)所有批准的收费收入都要开具票据,使用的票据一律向学校财务处领取,加盖学校财务公章,票据的填写要符合审批的项目和标准,要保证票据的完整,按期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年末未使用完的票据一律交回财务处。
(三)年度期间遇到须增加的收费项目或调整标准等事项,要按规定向学校财务处提出申报请求,待取得收费许可证明后方可收取有关费用。
(四)学校所有管理性、服务性收费收入都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规定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各院系收取的费用按照学校对二级单位财务处理要求进行反映,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分配比例上缴收入;留用的收入要按照学校规定比例提取院系发展基金。
(六)各职能部门代收的费用全部上交学校。根据《中央财经大学有关办学收入和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31条的规定,学校财务处每年核定一次有关项目的管理费用标准,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开支比例使用,切实做好管理服务,各项费用报销需符合财务规定。
二、校内管理性、服务性收费的监督
(一)严禁私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不开具票据;不得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二)学校财务处和纪委审计监察处对各单位收费管理实施监督,经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经济责任。
三、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