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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有关办学收入和管理服务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4-10-13 浏览次数:[]

中央财经大学有关办学收入和管理服务  

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2004〕221号  2004年10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规范校内各级经济收入管理,理顺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单位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依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各单位开展各项经济活动以及活动中的收费行为实行审批制度。各单位须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职能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经批准私自举办及收取费用的,经查实后,没收全部收入并处以罚款;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经济责任,并对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分别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条学校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项收费的审批和管理:

(一)研究生部负责在职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及相应层次办班的审批。

(二)教务处负责校内辅修专业班、第二学士学位班等面向校内外本科生的各类办班的审批。

(三)培训部负责自学考试班、各类社会考试考前辅导班和其他各种短班的审批。

(四)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各种类型的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班的审批。

(五)学校公用设施的出租或出借,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并负责安排使用,提供必要的服务。

教务处负责各类教室、机房、语音室、电教室、实验室、学校运动场地等教学设施的统一协调、调度和出租出借手续的审批。

外单位租用或借用学校设施举行大型活动的,由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六)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无形资产使用费的审批和管理。

(七)财务处负责对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收费项目的审批。

第四条校内各项经济活动的收支要全部纳入学校当年预算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是收取各项收入和提供收费票据的唯一部门。

按照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可授权各单位和部门代收有关收入,并进行有关财务收支的日常核算,但必须使用学校统一票据,年终采取编制合并(汇总)报表的形式全面反映学校的收支。

第六条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院系办学办班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在组织和管理各项办学办班的专项业务活动中所需经费统一纳入学校预算中,学校将根据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按学年下达专项经费预算,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使用。

第七条各院系按照规定取得的分成收入,70%用于办学办班成本支出和奖福基金;30%作为院系发展后备基金,主要用于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培训、学术交流和设备购置等方面的开支,各院系须严格划分并按规定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要按照学校有关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财务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九条学校财务处对校内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金的使用及分配有监督指导责任,学校监察(审计)处将通过例行内审和开展专项审计等方式对校内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金的使用和分配进行检查。

第二章对外教育服务收入

第十条各单位举办的各种办学办班的收费标准由举办单位提出,经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其中:

在校内(北京)举办的在职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其全部学费收入的40%上交学校事业收入,60%作为各单位分成收入;

各单位在外地举办的在职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其全部学费收入的30%上交学校事业收入,70%作为各单位分成收入;

各院系举办的短期培训班,按办班毛收入的20%向学校上交管理费;

学校培训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按办班毛收入的50%上缴学校,50%作为分成收入,参照院系开支比例和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经批准举办国家规定的各种资格考试辅导班,办班收入扣除上交上级主管部门后的收入,按照5%比例向学校上交管理费。

第十二条学校留学生学费收入按以下比例分学年拨付给学生所在院系,用于教学管理和组织其他活动的开支:

本科留学生学费的10%按学年拨付到学生所在院系,主要用于学生学习管理及组织其他活动的开支。

硕士、博士留学生学费的15%按学年拨付到学生所在院系,主要用于学生学习管理及社会实践等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分别按照计划内外生源不同将学费收入的20%30%拨付学生所在院系,用于学生学习管理及组织其他活动的开支,其中后两年是按照扣除外方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学费收入后的净收入计算。

第十四条首次举办专业学位班(含工商管理硕士(MBA)和会计专业硕士(MPA CC)等)的学费收入分不同比例在学校和办学单位之间分成,其中第一年为37;第二年为46;从第三年起为55。首次办班筹备时期的硬件设施由学校统一安排,正常运行后的直接办班成本(包括设备维护开支)由办学单位承担,添置批量实验室设备等后续资金的投入办法另行研究。

MBA教育中心的办学收入按规定比例上交学校和支付各项办学成本后的净收入部分,根据招生方向和有关院系实际承担的任务情况适当考虑有关院系的收入分配,具体办法由MBA管理委员会另定。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学院从函授夜大学费中提取 5%作为日常管理经费,用于支付与函授点工作往来经费和管理费用等。

第三章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六条我校的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除校级课题和各类配套科研经费外,科研处可以提取一定的经费作为科研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社科基金管理规定,科研处按照一般项目提取1500元、重点项目提取2000元管理费。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科研处提取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

第十九条教育部规划的科研项目,按照规定,科研处提取5%的管理费,但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条北京市社科规划项目,按照规定,科研处提取5%的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横向委托科研项目,科研处可提取5%的管理费,但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二条对教育部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北京市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国家级精品课程、北京市精品课程、北京市精品教材立项项目等,教务处按照立项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公用设施的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室、实验室、机房等设施在满足教学、科研所需的情况下,可以对校内办班单位或校外单位进行有偿出租或出借。全部款项交到学校财务处。具体收费标准由职能部门提出,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在校内进行公示,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四条经学校批准的 MBA等学历教育的办班使用教室、实验室等设施免收使用费;其他非学历教育的办班或考试使用以上教室的,在原基础上减半收费。

以上租赁,遇有空调开放的,租金标准在原基础上上调50%

第二十五条学校有关公有房屋的出租或出借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物资设备购销收入

第二十六条严禁各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等,各单位对给予折扣的经营者,必须要求其明示。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单位为学生代购代销的物品,必须实行明折明扣,其中产生的折扣收益,除去必要的劳务开支外,应主要让利于学生。

第二十八条严禁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等,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等,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管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降低质量、抬高价格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获取回扣手续费让利,更不得私自隐匿、侵占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回扣手续费让利等。如有违反,须追查当事者与单位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将予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管理性收费收入

第三十条有关管理性、服务性收费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规定,每年年底相关单位要进行申报,学校财务处负责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出具收费审批表。

第三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应加强管理服务,学校将按照从事业务的性质、工作量的大小和所承担的责任,给予一定的管理费用,按学年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无形资产权益收入

第三十二条学校无形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凡在本办法中涉及的经批准取得的对外教育服务、科研和管理性等收入中已经包含的无形资产使用费的,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1年颁布的《中央财经大学服务收费及经济业务收入管理办法》(校发〔2001151号)废止。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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