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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2 浏览次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规范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京教计〔2014〕13号

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市委落实中央巡视组对北京市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分工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就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集中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题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好首都高等教育的良好形象,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办学机构

1.坚决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办学行为。除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高等学校、分校办学点外,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实施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或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

2.依法开展各类办学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高校的所有对外设点办学或联合办学都必须以学校名义开展并由学校法人签订正式协议,严禁任何内设机构与校外机构签订相关协议设点办学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办学,将学校的办学活动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3.切实加强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站点的严格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转移或下放录取、收费、教学和管理等责任。校外站点必须按规定派遣主干课程的主讲师和聘请合格的辅导员老师到校外站点教学,确保教学质量。严禁高等学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分院、函授站、教学点、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等办学站点,严禁与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合作举办校外站点。

二、严禁违规招生行为

4.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和我委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录取各类新生,严格执行“十公开”、“六不准”和“二十三条禁令”等招生工作纪律要求,严禁“跳投”、“点投”和降低标准违规录取。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二级机构、个人(包括高校在校师生)或委托中介机构(包括雇用社会人员)代理招生,严禁以合作或联合办学的名义由其他中介机构单位组织招生。

5.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和证书发放等关键信息,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不得以高校所属机构的名义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不得发布与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

6.构建严格规范的招生工作体系,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和流程。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考招生和自主选拔录取、艺术和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保送生、国防生、军事院校招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等类型招生的政策规定,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取资格,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考加分、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和应试外语语种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和经高校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要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的制度,由高校主管部门公布高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名单。

三、加强学籍信息管理

7.认真落实新生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制度。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方可进行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对于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8.认真规范学生转学和转专业,不准在新生报到入学前直接调整录取专业,不准为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办理转学和转专业,不准未经学籍转换便将学生留校寄读或转专业学习,不准办理校与校之间成建制的转学。

四、加强学历(学位)证书管理

9.切实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学校只能对已经取得本校学籍且达到规定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学历(学位)证书,不得随意变更学历(学位)证书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专业名称及学制,严禁违规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严格按教育部要求做好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工作,避免因漏报、错报注册信息造成遗留问题。

五、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10.严格执行我市高校收费政策,由学校财务部门对收费进行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严禁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名单独设置收费项目,严禁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捆绑”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学费按学年或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因学校违规宣传、招生,导致学生要求退学的,由学校无条件全额退费。

11.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通过多种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学生自愿选择的项目以及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12.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各学校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办学条件指标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高等职业教育要特别加强实习、实训基础建设;独立院校要通过不断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培养质量。

13.严格按照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我委将加强对市属于高校办学条件的核查,对达不到教育部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要求的,要限制或减少学校招生规模。同时,要对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教育和自考助学等办学形式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进行检查。

七、强化监督检查力度

14.始终坚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确保学校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要切实加强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学校(含校外站点)的各类办学情况进行清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对违规办学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对违规招生办学或教学质量差的校外站点要坚决予以撤销。

15.我委将进一步健全高校办学行为的督查机制与问责制度,不定期组织开展高校办学情况的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办学的高校,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并通过减少招生计划、限制招生专业、暂停招生进行整改、取消相应办学形式的办学资格以及评优评先一票否决等形式进行处罚,同时严肃追究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因违规办学引发不稳定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高校,还将依法依规追究学校专业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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