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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高校开展合作办学、培训班、讲座等活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12-09 浏览次数:[]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高校  

开展合作办学、培训班、讲座等活动的意见

(京教工〔2009〕52号2009年11月27日)

各普通高等学校:

近年来,各高校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为完善机制、加强管理、建设和谐校园,现就进一步规范北京高校开展合作办学、培训班、讲座等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党〔2009〕2号)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高度重视规范合作办学、培训班、讲座等活动对维护高校安全稳定和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社会实践能力的重要作用。

二、各高校开展合作办学、培训班、讲座等活动,均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杜绝任何政治性错误观点和过激言论在师生中散布传播,营造积极健康的首都高等教育氛围。

三、各高校应进一步规范并严格执行合作办学、培训班、讲座等活动的审批制度。开展各类合作办学活动均应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以高校名义开展的培训班、讲座等活动,应报学校审批;以二级学院及下属部门名义开展的培训班、讲座等活动,应报部门党总支审批。各高校党委和部门党总支应对相应审批的合作办学、培训班、讲座等活动主要组织者和主讲人的背景进行严格审查,对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把关。

四、高校开展合作办学、培训班、讲座等活动应本着“谁举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五、各高校应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牵头部门,跟踪掌握合作办学、培训班、讲座等活动安排,对教学内容、教材选用和教学效果等进行过程监控,并定期进行专项调查,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查找合作办学、培训班、讲座等活动中暴露出的问题,切实加以改进。对涉嫌散布传播政治性错误言论、污蔑造谣歪曲事实、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活动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各高校应根据以上精神,全面清理各级各类培训班;进一步完善本校开展合作办学、培训班、讲座等活动的管理制度,并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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