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外办学收入
管理的通知
(校发〔2010〕70号 2010年5月26日)
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各单位计划外办学收费行为,加强办学收入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结合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执行《中央财经大学有关办学收入和管理服务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4〕221号),按照文件要求以“毛收入”(即发票收入)作为计划外办学收入的分成基数。
二、计划外办学要按学校规定程序报批,对未经批准的项目财务处不予办理收费手续;对外签署合同(协议)要按照《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合同(协议)审签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04〕212号)、《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9〕93号)以及《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校发〔2010〕28号)要求履行校内审签流程,否则视为无效。
三、凡使用学校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待收入全额进入学校账户后,再根据相关规定开具票据并办理分成结算,各办学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预扣、截留资金,不得“坐支”。
四、2010 年起,新举办的长期培训项目(含新签署合同、协议的项目)按《中央财经大学有关办学收入和管理服务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4〕221号)执行,严格按照毛收入分成;2010年延续性长期培训项目(含已签署合同、协议有效期内继续举办的项目)的收入分成继续执行《关于2009年长期培训收入分成方案的请示》(文件批办〔2009〕283号)中的分成比例规定。
五、举办计划外办学项目时,如有分配方案等事项与《中央财经大学有关办学收入和管理服务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4〕221号)规定不符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六、学校不再代收书费、教材费及资料费等。项目进行中确需统一购置教材的,由举办单位与供应商单独结算。
特此通知。